(2015)高法民初字第2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坤与张聿华、冷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张聿华,冷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225-1号原告王坤。被告张聿华。被告冷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王坤与被告张聿华、冷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