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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淮与周金华、葛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淮,周金华,葛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张淮,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周金华,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葛莉莉,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杜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金华、葛莉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金华、葛莉莉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淮归还本息56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杜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之诉有结果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葛利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