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