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梅继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敏,郑梅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梅继。上诉人黄敏为与被上诉人郑梅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梅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黄敏向原告郑梅继借款11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借条1份。该款被告黄敏至今未归还。原告郑梅继于2015年3月24日,以被告黄敏尚欠原告郑梅继借款1100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共1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敏在原审中未作答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黄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梅继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黄敏负担。上诉人黄敏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黄敏与被上诉人郑梅继的借款事实不成立,虽然有借条写过,但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借过这笔钱。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郑梅继未作答辩。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本案中,上诉人黄敏向被上诉人郑梅继出具借条,明确记载“今借郑梅继人民币壹万壹仟元”,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就款项来源及借款交付情况等作了较为合理的解释,因此,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上诉人应当归还被上诉人该笔借款。上诉人称其没有向被上诉人借过这笔钱,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该借条。而且上诉人也从未向被上诉人索要回借条,显然与常理不符。故上诉人黄敏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黄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