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某甲要求宣告马均平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汝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某某,女,200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人马某甲,女,200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马某某之妹。法定代理人李占粉,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系二申请人伯母。系二申请人的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马俊磊,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马某某、马某甲要求宣告马均平死亡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依二申请人申请,依法进行公告,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马某某、马某甲系姐妹关系,其母亲张爱枝因患癌症在病榻上,二申请人的父亲马均平因压力过大于2006年外出,一直下落不明。其母亲张爱枝于2007年因患癌症去世。马均平作为丈夫也没有回来办理丧事,当时二申请人马某某5岁、马某甲4岁,张爱枝的丧事全部由马均平的三哥及三嫂办理。二申请人的爷爷已去世多年,奶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于2010年去世),外公外婆年老体弱均已80有余,均无力抚养二申请人。当时经村里及族家亲戚说和,并签订协议,由马均平的三哥马大平及三嫂李占粉抚养。之后二申请人一直由其伯父马大平、伯母李占粉抚养二申请人并承担监护人的责任。2009年二申请人同村的一名叫汝娃的妇女在临汝镇邮电局附近电线杆上发现贴一死亡寻找公告,捎信给马均平之三哥马大平说公告上的照片很像其弟马均平,待马大平去看公告时公告已被人撕掉。之后,二申请人一直由其伯父马大平、伯母李占粉抚养,其伯父马大平、伯母李占粉多次通过各种渠道查找被申请人马均平的下落,至今过去八年仍没有马均平任何消息,故二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宣告马均平死亡。本院认为,二申请人马某某、马某甲的父亲马均平于2006年外出,且其妻张爱枝因患癌症去世也没有回家,二申请人一直有马均平的三哥马大平及三嫂李占粉抚养。在此期间,马均平的三哥马大平及三嫂李占粉以及其他家人也没有间断寻找马均平的下落,至今已8年有余,仍无任何消息。二申请人马某某、马某甲系马均平的女儿,现要求宣告其父马均平死亡,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均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汝敏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