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荣,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奇,系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磊,男,汉族。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晓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桂荣、李奇、被告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4.12平方米,2012年5月,金地盛世生活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告按照双方协定进行经营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逾期未缴纳物业费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每日0.3%收取滞纳金。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期间,原告数次以电话、公告等形式通知被告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缴纳物业费,现欠原告物业费2124元,滞纳金2326元。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总计4450元。被告辩称:对欠付物业费的数额及期间没有异议,不交费的原因是:休闲广场成了停车场、自行车棚损坏、园区内休闲区域不完整、建筑垃圾遍地、机动车随便停、园区内有有毒植物等等,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所以没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被告是原告服务管理的XX的业主。被告房屋面积104.12平方米。2012年5月1日,原告开始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5月14日,金地盛世生活区业主委员会同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九条第一款约定:住宅房屋由乙方(原告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承认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被告承认拖欠原告物业费2124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物业服务合同、催费通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拒不缴纳物业费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承认服务存在一定问题,本院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酌情支持70%的物业费。关于原告主张滞纳金的问题,因被告未及时缴纳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希望物业公司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物业费1487元(2124元×7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磊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娟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