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立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宫国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立审字第7号起诉人宫国中,清河县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宫国中的诉状,称其系清河县人,1998年10月1日起诉人与城西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清河县戈仙庄镇城关办事处作为签证单位在合同书上盖章,1998年10月1日,清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起诉人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至此,起诉人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并且一直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2004年,河北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没有经过起诉人同意,在起诉人承包的土地上违法修建厂房,致使起诉人承包的土地完全被毁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起诉人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恢复起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宫国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庄双澧审判员 谢桂芝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