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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尹增祥与付振忠、封丘县赵岗镇孙村村民委员会、封丘县赵岗镇孙村第五村民小组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增祥,付振忠,封丘县赵岗镇孙村村民委员会,封丘县赵岗镇孙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尹增祥,男,1951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振忠,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封丘县赵岗镇孙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封丘县赵岗镇孙村。法定代表人:尹明顺,任主任。被告:封丘县赵岗镇孙村第五村民小组。住址:封丘县赵岗镇孙村。负责人:王景平,任组长。原告尹增祥诉被告付振忠、封丘县赵岗镇孙村村民委员会、封丘县赵岗镇孙村第五村民小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增祥诉称:自1986年开始,原告为了响应植树造林的号召,在房前屋后植树造林,美化环境,在村内空闲坑沿、路边种植树木,原告一直对自己种植的树木管理、施肥,2013年9月初原告将其中的一棵树卖掉,价款800元,结果被告竟然从行户苏玉江手里强行要走,否则,扣押买树人的工具、车辆。2014年7月份,原告将剩下的树木卖掉,价款10000元,可是被告再次私自扣押人家的车辆不让走。无奈,买方将树木款交给了被告才让买方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应予以返还。请求判令三原告返还我树木款108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尹增祥以所卖树木系自己种植为由,请求被告返还扣押的树木款。经审查,原告尹增祥与被告封丘县赵岗镇孙村第五村民小组对本案所涉树木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且该树木并非种植在原告房前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树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规定可知,双方对树木所有权存在争议时,人民政府的处理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在未经人民政府对树木所有权确认的情形下,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森林法》的该项规定。故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增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尹增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杰代理审判员  丁士阔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