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诗伟与被执行人杨忠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诗伟,杨忠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钟诗伟,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畲族,个体,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杨忠颜,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尤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忠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忠颜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