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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褚金良诉被告辽阳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金良,辽阳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褚金良,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辽阳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甜水满族乡三道岭子村。法定代表人:孙艳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褚金良诉被告辽阳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褚金良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65元,全额返还给原告褚金良。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