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罗晓英与赵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英,赵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49-2号申请执行人罗晓英,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龙伟,男,1988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晓英与赵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罗晓英依据(2014)西新证执字第17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656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1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龙伟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74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