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云燕与江启军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燕,江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燕,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江启军,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启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