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法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38号申请人杨某,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