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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无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950号本院在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浩国(身份证号××、刘四妮(身份证号××、侯庆桥(身份证号××、临沂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经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浩国、刘四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浩国、刘四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