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严永强与甄俊锋、王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强,甄俊锋,王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98-2号原告严永强,居民。被告甄俊锋,居民。被告王伟,居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强诉被告甄俊锋、王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永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甄俊锋、王伟所有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5年3月31日,本院裁定将甄俊锋名下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55952元)。2015年4月29日,王伟、曹可玲、曹世东、孔令英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所有的位于张湾还建小区3号楼1单元6楼西的一套单元房及2号楼下从西数第一间南的储物室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甄俊锋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原告严永强亦同意被告王伟申请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甄俊锋所有的3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2、将王伟、曹可玲、曹世东、孔令英所有的位于张湾还建小区3号楼1单元6楼西的一套单元房及2号楼下从西数第一间南的储物室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