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曹文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曹文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1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负责人:沈长付,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士才,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曹文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诉被告曹文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文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文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