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2-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投资人:苏庆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下称豪城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民二初字第89、91、92、9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编号为15800、14250的《拥有权证明书》,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拥有影视剧《桌球天王》、《奸人坚》版权,该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之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3月25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公司拥有合法版权之所有影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于2008年1月1日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授权期限内,网尚公司全权负责上述影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之信息网络传播事宜(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以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影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网尚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启动的维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诉讼、执行等环节的进行。2009年8月8日,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影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同日,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授予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两份《授权书》的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授权期限:5年(自2009年8月8日始,2014年8月7日止)。2009年9月8日,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影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予网尚公司。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3年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2009年3月1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影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元2009年3月1日起至西元2011年2月28日止。2009年9月8日,台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出具《版权证明书》,确认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对影视剧《败犬女王》于全世界地区拥有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2010年9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记载影视剧《福气又安康》的出品公司为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7月15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影视剧《福气又安康》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西元2009年7月15日起至西元2011年7月14日止。2009年12月4日,网尚公司委派代理人吴党辉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09年12月26日出具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797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党辉���2009年12月4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称,豪城网吧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在其网吧内播放由网尚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剧。为了日后诉讼收集证据,而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上述网吧的计算机上观看相关影视剧作品的情况进行保全证据。2009年12月9日13时58分左右,公证员王纯、工作人员刘超跟随吴党辉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的豪城网吧。在王纯的现场监督下,吴党辉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手续。王纯随机选择了编号为108号的计算机,并监督吴党辉在该计算机上进行操作:一、启动计算机、二、登录该计算机。三、在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点击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图标,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中。四、双击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图标,显示一页面(地址栏内显示的地址为http://192.168.0.252:8888/movie/)。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中。五、在该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福气又安康”,点击“搜索”显示一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当前页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中。六、点击该页面上的“福气又安康”图标,显示一新的页面,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逐屏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中。七、点击该页面上的“第01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中。八、关闭播放器。点击该页面上的“第09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中。九、关闭播放器。点击该页面上的“第17集”,打开播放器,开始播放视频,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对《桌球天王》、《一起来看流星雨》、《奸人坚》等影视剧进行取证,但未对影视剧《败犬女王》进行取证)三十、关闭播放器并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三十一、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王纯事先准备的U盘。经王纯检查,该U盘内无任何相关内容。三十二、吴党辉将上述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剪切并粘贴至该U盘内。取证活动于2009年12月9日14时18分左右结束,吴党辉将上述U盘交王纯保管。返回公证处后,王纯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豪城网吧09-12-09”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其中一张留存在公证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王纯上述刻录光盘之一份,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申请人网尚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并提供了发票予以证实。2011年4月27日,网尚公司委托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以邮寄的方式向豪城网吧发出《律师函》,要求豪城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邮件于2011年4月28日妥投。豪城网吧成立于2008年12月16日,其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苏庆云。网尚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2012年4月17日、2012年5月2日、2012年5月10日、2012年5月10日,以豪城网吧侵害影片《桌球天王》、《一起来看流星雨》、《奸人坚》、《败犬女王》、《福气又安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豪城网吧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另查明:(一)据豪城网吧的申请,原审法院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发出《出庭通知书》,要求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王纯对涉案侵权公证书中的有关问题出庭接受质询。北京市���正公证处2013年8月29日出具回函,以“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制作,该公证书已然证明了待证事实,……如认为公证书有误,由法院派员前往调查核实”为由,未出庭接受质询。(二)据豪城网吧的申请,原审法院向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对本案侵权公证书上所列的公证员王纯、公证处工作人员刘超、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党辉在公证书上载明的相应时间段在豪城网吧的上网记录进行调查。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复函载明:该队于2013年6月25日12时在我市网吧实名登记系统资料查询,结果显示: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2009年12月9日13时58分,108号机上网登记人员为吴党辉(身份证号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部分转让该项权利,并依法获取报酬。网尚公司并非涉案影视剧《桌球天王》、《一起来看流星雨》、《奸人坚》、《败犬女王》、《福气又安康》的原始著作权人,其以涉案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身份主张侵权赔偿,应当证明其合法的权利来源。依据本案的《拥有权证明书》、《版权证明书》、《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授权书》及《授权证明书》,网尚公司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转授权,获得影视剧《桌球天王》、《一起来看流星雨》、《奸人坚》、《败犬女王》、《福气又安康》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权利及以其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该授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确认网尚公司是《桌球天王》、《一起来看流星雨》、《奸人坚》、《败犬女王》、《福气又安康》影视剧的合法被授权人。根据诉辩双方的观点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豪城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网尚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豪城网吧应否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豪城网吧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网尚公司举示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797号公证书,拟证实豪城网吧存在侵权行为。但豪城网吧则认为该公证书显示的操作键盘与网吧使用的台式电脑键盘不符及公证书显示的上网时间与《复函》证实的上网时间不符。经查实,该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来到网吧的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13时58分,而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根据实名登记系统的显示而出具的《复函》证实吴党辉上网的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13时58分,两份证据显示的上网时间点一致。至于公证书显示键盘与豪城网吧使用的电脑键盘��否一致的问题。因事过3年多,时间间隔过长,即使是即时到涉案网吧现场勘查,也无法证实涉案网吧现时使用的电脑键盘与公证人员取证时在网吧使用的电脑键盘是否一致,故对于豪城网吧申请法院到涉案网吧的电脑键盘进行勘验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因豪城网吧对自己的抗辩意见未能举证证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据网尚公司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相应的公证书,其公证行为程序合法,公证书内容客观真实,上述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豪城网吧认为该公证书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797号公证书未反映《败犬女王》的播放情况,网尚公司以该公证书认为豪城网吧侵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网尚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豪城网吧就本案的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应当以确认侵权行为在后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网尚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以发现肇庆市的部分网吧未经授权擅自播放网尚公司享有授权版权的影视剧,损害其合法权益,网尚公司为了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准备证据为由,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09年12月9日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一同至豪城网吧内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1年4月27日,网尚公司委托广东润科律师事务以邮寄的方式向豪城网吧发出《律师函》,要求豪城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网尚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4月17日、5月2日、5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涉案起诉材料主张权利,是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豪城网吧关于网尚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三、豪城网吧应否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豪城网吧未经网尚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影视剧《桌球天王》、《一起来看流星雨》、《奸人坚》、《福气又安康》通过网吧进行传播使用,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就本案而言,网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豪城网吧侵权获利数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艺术价值、制作费用、发行价格,涉案网吧规模、供客户进行游戏娱乐的电脑终端数量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网尚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5万元包括了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原审法院对网尚公司所请求的公证费等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纳入其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一并予以酌情确定,综上,原审法院综合确定豪城网吧为侵害本案影视剧《桌球天王》、《一起来看流星雨》、《奸人坚》、《福气又安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共8000元、维权费用2000元,合共1万元。网尚公司主张5万元赔偿款过高,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费);二、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宗案件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共250元(每宗50元),由北���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负担200元。上诉人豪城网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网尚公司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且与网警支队调取的实名登记系统存在多处矛盾,公证书中出现的“PrintScreenSysRq”键不可能出现在网吧电脑键盘中,因此公证书不应当被采信。二、网尚公司2009年12月4日就到该网吧,直至2012年3月10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予以保护。综上,原审法院采信内容存在严重瑕疵的公证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网尚公司答辩认为,公证书可以证明豪城网吧侵权的事实;本案曾经给豪城网吧寄送律师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公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涉案公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问题。豪城网吧上诉主张,公证书内容与网警支队调取的实名登记系统存在多处矛盾,公证书中出现的“PrintScreenSysRq”键不可能出现的网吧电脑键盘中,因此公证书不应当被采信。本院经审核认为,根据(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797号公证书记载,2009年12月9日13时58分左右,两名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与吴党辉共同到豪城网吧取证,由吴党辉办理了上网手续在108号电脑上操作。这次取证活动于当日14时18分左右结束。根据肇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复函》,豪城网吧2009年12月9日13时58分108号机上网登记人员为吴党辉。因此公证书记载的时间、地点和登记人均与网警支队登记的信息吻合。另外,上述公证书中仅有按下键盘上“PrScrnSysRq”键对内容进行截屏的记载,而并没有上诉状中所称“PrintScreenSysRq”键的内容,豪城公司所称没有依据。况且,即使上诉状中所称的“PrintScreenSysRq”键就是指向公证书中记载的“PrScrnSysRq”键,豪城公司主张该键不可能出现在网吧电脑键盘中,因此公证书不应当被采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网吧的电脑当时使用何种键盘,是否具有公证书中记载的按键,证明这些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豪城网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豪城公司仅提出网吧使用的键盘与公证书记载的键盘种类不同,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理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于豪城网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推翻涉案公证书,因此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豪城网吧上诉主张网尚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网尚公司2009年12月4日就到过该网吧,直至2012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网尚公司答辩认为,该公司曾于2011年4月27日委托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以邮寄方式向豪城网吧发出《律师函》,要求豪城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持续侵权行为,应当以最后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009年12月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根据网尚公司的请求到豪城网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该日起算。据核实,2011年4月27日,网尚公司委托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以邮寄的方式向豪城网吧负责人苏庆云寄发《律师函》。根据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该邮件已于次日由本人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由于网尚公司向豪城网吧提出要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2011年4月28日重新起算。因此网尚公司于2012年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上诉人豪城网吧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均为50元,五案共计250元,均由上诉人肇庆市端州区豪城网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利浩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代理审判员 喻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慧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