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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4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程端荣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端荣,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07-3号申请执行人:程端荣,女,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金平。关于程端荣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执行需要解除部分房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6栋第一至六层及八、九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