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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显平与黄文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显平,黄文付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77号申请人许显平,男,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黄文付,男,生于1961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许显平与申请人黄文付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显平与申请人黄文付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3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许显平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400元,由当事人黄文付支付3600元,由当事人许显平支付2800元。二、当事人黄文付自愿赔偿许显平的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一次付清。三、当事人许显平收到赔偿款8000元后,自愿放弃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其他要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当事人黄文付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当事人许显平的二轮摩托车、黄文付的鄂N07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辆修理费均由黄文付自行承担。五、其他无争议。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许显平与申请人黄文付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