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李锐与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尹娜、霍春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锐,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尹娜,霍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李锐,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祥家园富华轩1单元22层C号。法定代表人翟义,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尹娜,女,197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霍春光,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李锐因被申请人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尹娜、霍春光未偿还其到期借款,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李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尹娜、霍春光所有权的房产档案和使用权的土地档案及银行存款。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71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娜、霍春光所有权的房产档案。二、查封被申请人尹娜、霍春光使用权的土地档案。三、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龙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尹娜、霍春光银行存款人民币271万元。四、查封担保人哈尔滨上洋粮油制品厂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使用权的土地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