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1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13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W58**的小型客车沿港宁路由宁国市区往港口镇方向行驶,途经港宁路12KM+870M处时,越过中心黄实线行驶到道路左侧,与对向被害人连根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P39K**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连根某死亡及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坐人罗桂某、连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查明:案发后,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情况下随同救护车辆到医院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罗桂某、连罗某的伤势经宁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共支付死者亲属和伤者治疗费用13.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罗桂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民事判决书、协议书、收条、人口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后随同救护车辆到医院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的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上诉称:1、其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初犯、偶犯的从轻处罚情节;2、一审判决后,其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证据证实。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意再赔偿被害方共计27万元。截至目前,已支付10万元,尚有17万元未支付。被害方对王某某表示谅解,恳请法院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随同救护车辆到医院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中王某某继续赔偿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中,王某某未全部赔偿,二审中也仅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且其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 振审 判 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万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