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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吉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云,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邵伟,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鹏,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通市。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讯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会军(主审)、代理审判员朱闻天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晨讯置业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