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弥渡某某有限公司、云南省某某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弥渡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悬挂物坠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弥渡某某有限公司,云南省某某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弥渡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执行人:弥渡某某有限公司。地址弥渡县。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省某某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地址大理市。法定代表人:鲍某某,系该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弥渡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地址弥渡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弥渡县某某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弥渡某某有限公司、云南省某某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大理大队、弥渡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悬挂物坠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的(2015)弥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