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萍与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张萍,女。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文平审 判 员 闫晓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