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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刘广星等人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刘广星,刘志红,原海平,焦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82-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仁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广星,男,1980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红,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原海平,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焦翠翠,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二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广星、刘志红、原海平、焦翠翠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广星的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