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石洁茵与郭剑梅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洁茵,郭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石洁茵,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郭剑梅,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石洁茵与被执行人郭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肇怀民三初字第80号、(2014)肇中法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郭剑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人民币6991.40元给石洁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鉴于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