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耿建业申请执行杜首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建业,杜首业,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008-1号申请执行人:耿建业,男,生于1967年3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远航路电厂家属院。被执行人:杜首业(曾用名杜守业),男,生于1966年10月27日,汉族,住许昌县苏桥镇西张村2组。被执行人: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改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建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首业、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首业、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存款6491346元,或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杜首业、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491346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杜首业、许昌县三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6491346元的财产(含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志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