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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丽与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李丽。委托代理人:闫俊荣,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委托代理人:范延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960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丹丹打印:扈艳红校对:黄丹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