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丽与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李丽。委托代理人:闫俊荣,陕西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委托代理人:范延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960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丹丹打印:扈艳红校对:黄丹2015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