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付秀与孟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秀,孟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82-2号申请执行人:李付秀。被执行人:孟祥民。本院在执行李付秀与孟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潍城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