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合,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沈慧,董事长。上诉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富陶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商初字第524-2号民事裁定,驳回方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方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方德公司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德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