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红波与被执行人冯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波,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牛红波,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东环南路南二巷**号。被执行人冯涛,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御溪苑**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牛红波与被执行人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将申请执行人牛红波与担保人穆朝英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潞村街银湖小区5#1单元5层东北面积为131.31平方米的房产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牛红波与被执行人冯涛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牛红波与担保人穆朝英共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潞村街银湖小区5#1单元5层东北面积为131.31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董晓军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