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77号申请执行人张礼。被执行人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被执行人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鹂。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44.6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0144.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