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77号申请执行人张礼。被执行人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被执行人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鹂。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北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厚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44.6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0144.6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