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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特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良辉申请宣告张超清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特字第09号申请人张良辉,男,生于1926年11月25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被申请人张超清,男,生于1957年8月4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良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超清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张良辉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良辉撤回对被申请人张超清的死亡宣告。审判员 寇 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四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