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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宋萍与徐正银民间借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89号原告周某甲,女,汉族,1956年1月24日生。被告徐某甲,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万元,于2012年11月24日出具借条,承诺2012年12月18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至今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书载:“今欠到周某甲人民币计伍万元正(50000),到2012年12月18日一次性结清。”庭审中,原告称该50000元是分几次出借的、每次被告也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于2012年11月24日出具了上述50000元的欠条,将之前的借条收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多次崔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周某甲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某甲承担(原告周某甲已预交,被告徐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某甲案件受理费1050元以及公告费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敏人民陪审员 吕 露人民陪审员 杨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盛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