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旭存诉恒磊金贸易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存,深圳市恒磊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徐旭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胜龙,广东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磊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丹凤。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47009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支付受理费978元、公告费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0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磊金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39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蓝旭华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