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王某甲,无业。被告: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邵奎启,系普兰店市城子坦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坚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奎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普兰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有一女,王某乙。后来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回自己娘家居住,夫妻出现长期分居的状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高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很好,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生一子王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为家务琐事经常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另查明,被告因从高处坠落于2014年8月23日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18天,被告现仍不能正常自理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提供的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志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开庭审理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应该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现被告有病在身,更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照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体贴,加强感情交流,夫妻关系会逐渐和好。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坚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倪 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