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徐某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被告古某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平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古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底认识,经恋爱后结婚,到目前为止,双方未生育有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婚后,由于被告多疑小气、不担当责任等诸多性格弱点的暴露,不断影响着夫妻之间的感情。经原告再三好言相劝,仍无动于衷,遂造成双方矛盾扩大,夫妻感情走向破裂。2015年4月初,原告不得已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不但未予相劝原告回家,甚至还到处以流言恶话中伤原告,使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消失,现原告特请求法院: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共同的子女需要抚养;三、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被告古某某辩称:被告既没有打、也没有骂原告,原告无缘无故半夜离家出走,将被告的电话设置到黑名单,被告到原告娘家、单位找原告,原告均不见被告。原告无理取闹、无缘无故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9日双方自愿到蕉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有共同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脾气的差异,相互对对方的言行举止存在不满,而又未采取恰当的方式沟通解决,致使夫妻矛盾产生。2014年4月,双方又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在没有告诉被告的情况下,离开被告家,一直分居至今。此后,双方都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积极沟通解决问题,致使夫妻矛盾进一步扩大,原告便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也没有出现激烈的矛盾,偶因脾气性格差异、沟通缺乏、经济琐事等原因产生一些意见分歧,亦属正常的家庭矛盾,不足为奇,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常情常理角度,均不能成为夫妻离婚的充分必要理由。其实,原、被告均年轻,结婚时间也不长,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对婚姻负责,对家庭负责,双方之间的感情还是有可能和好的。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傅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