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临海市森泰包装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华旅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森泰包装有限公司,临海市华旅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临海市森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小彪。委托代理人:王滨、吴彪。被告:临海市华旅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森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华旅伞业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森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森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临海市森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