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亚宇与被告乔喜朋、齐影、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宇,乔喜朋,齐影,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吴亚宇,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赵军,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喜朋,男,满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齐影,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后白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05984023-1。法定代表人蔡秋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宇诉被告乔喜朋、齐影、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亚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亚宇撤回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665元,实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亚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海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