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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与林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林振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湖东路商住区。负责人:李陈明,职务主任。被告林振辉,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诉被告林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丽  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温洁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