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32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职工。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站阳、被告人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锦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米高梅影剧院和锦店路加油站中间路面处时,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刘某,致刘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部分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