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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鹤峰县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峰县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鹤峰县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79325872-1。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玉池。被告周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峰县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因想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其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峰县众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永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