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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琳与陈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琳,陈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何琳,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霞,女,汉族,1953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琳与被告陈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存款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黄晓俐名下的位于本市的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何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晓俐名下的位于本市的房屋。二、冻结被告何琳名下价值2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时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