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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傅香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傅香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2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代表人:丁学聪。委托代理人:张大芳。被告:傅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傅香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香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傅香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