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林启香与沈兴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启香,沈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林启香,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沈兴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本院在执行林启香申请执行沈兴贵离婚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兴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