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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吴永兴与梁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兴,梁志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吴永兴。被告梁志龙。委托代理人易军胜。原告吴永兴诉被告梁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吴永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卿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