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汪翠兰、徐鹏与范兆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翠兰,徐鹏,范兆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汪翠兰,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徐鹏,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兆阁,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翠兰、徐鹏诉被告范兆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兆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翠兰、徐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翠兰、徐鹏撤回对被告范兆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翠兰、徐鹏承担。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沈 怡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