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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舒飞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舒飞票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318号原告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舒飞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舒飞票务代理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元,由原告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杰代理审判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