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单崇与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崇,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411-2号原告:单崇。被告: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崇诉被告辽宁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单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及保全费582元,由原告单崇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