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田×,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学仲,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系精神病人),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卢×(被告郭×之弟),1964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苗润生人民陪审员 王 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晓楠 来源:百度“”